一、“冠姓权”的历史背景 (一)母系氏族社会早期阶段
旧石器中期至晚期, 通常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氏族公社时期的早期阶段。在这一时期,人类已经逐渐认识到或者由于自然选择而被迫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性, 从而导致人类社会中以族内群婚为标志的“血缘家族制”的婚姻制度逐渐被以族外群婚为标志的“普那路亚制”(或称“伙婚制”)的婚姻制度所取代, 而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任何氏族组织都发源于“普那路亚制”。当人类社会普遍实行“普那路亚制”之后,由于婚配的两个男女集体均来自于不同的公社, 且婚配生育的子女只能确定母亲的血缘,而无法确认父亲的血缘,因此,以血缘为纽带且血统关系依据母系计算的母系氏族便由此形成, 从而使得人类社会开始正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主要靠狩猎、采集和捕鱼为生,其中男性主要负责狩猎,女性主要负责采集, 而捕鱼则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由男女配合进行。在这一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劳动产品只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需要,为了防止氏族中有人因无法获得生活物质而死亡, 进而削弱氏族集体的生命力, 氏族在此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归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原始共产制”。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男女之间在上述生产领域所贡献的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相同, 而且女性甚至承担起更多的生产活动,如缝纫衣服、制造工具等,同时也承担起不属于生产活动的其他重要工作, 如照
料孩子、制备食物等,因此,女性在这一阶段的社会生产中有着主导性的地位并受到氏族成员的尊重和崇敬。
由于同一母系氏族内的成员都有着共同的祖先,而且生活的地域十分集中,生活的环境也十分相近,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容易导致氏族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而最早的宗教信仰便是图腾。早期的图腾主要由生物或无机物组成,例如:狼、虎、果、木、山、河等等,而人类的姓氏最早便起源于图腾。 以我国为例,苟姓或敬姓源于狗图腾;佘姓或已姓源于蛇图腾;彭姓源于鼓图腾;姚姓源于桃图腾等等,而与姓氏同时产生的便是“冠姓权”。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 由于氏族中的所有人都继承自母亲一族的血统,母亲作为氏族内统领族人的领袖,自然而然地享有针对其子女的“冠姓权”。
(二)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
进入新石器时代以后, 人类社会逐渐发展出了农业和畜牧业。 而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 便是源于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大分工的前期,女性仍在社会生产方面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历史上的农业以及畜牧业最初也是由女性所发现,并由女性所全权掌控的。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为母系氏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物质支持,母系氏族社会由此进入繁荣期,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母系氏族社会即将走向崩溃。首先,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性, 以及需要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各种原因,女性不得不逐步将极度耗费时间和体力的耕种、 放牧等生产工作让渡给在各方面有着天然优势的男性, 并由此开始让男性逐渐取得社会
生产的主导地位。其次,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个体开始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产品, 而且社会分工的形成也导致共同生产失去优势,两者共同作用而使得“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另外,当人类足以产出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产品时,这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即将出现“贫富悬殊”的情况,而“贫富悬殊”又是阶级社会诞生的必要前提。 上述情况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交替融合不断发展, 最终导致人类社会开始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从公有制向私有制、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方向转变。
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在婚姻制度方面,“对偶婚制”开始逐渐取代“普那路亚制”,而氏族组织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在当时,随着氏族人口的不断增长,氏族分支也在不断扩大,当“禁止氏族内每一祖先的一切女系后裔之间结婚”的惯例在每一个氏族分支中得以实行之后,不允许结婚的氏族集体将会越来越多,原本一群人对一群人的婚姻制度,最后将会演变为一个人对一个人的婚姻制度,从而最终确立“对偶婚制”。 在此之前,无论是“血缘家族制”还是“普那路亚制”,由于集体婚配所生育的子女只能辨别血缘上的母亲而无法辨别血缘上的父亲, 因此在客观上无法推动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父系社会的建立。 然而,“对偶婚制”的出现,为男性辨别自己的血缘后代提供了可能性, 并同时对随后出现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推动作用。 而“对偶婚制”与“一夫一妻制”相比,“对偶婚制”所产生的对偶家庭并没有形成新的亲属关系, 也没有形成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 因此不可能引发共产制家庭经济的解体。
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阶段一直持续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在此期间,虽然男女之间在社会生产领域的比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是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地位,因此,“冠姓权”仍主要由女性所把控。
(三)父系氏族社会阶段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 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的原因系男性逐渐掌握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 而父系氏族社会最终完全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的过程及关键节点, 可以分三个关键词进行论述,即“私有制”“奴隶制”及“父权家长制”。当人类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进入金石并用时代以后,轮式制陶、织布机以及金属器具等的发明和推广, 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生产力, 使得手工业逐渐从农业和畜牧业中剥离开来,并最终形成独立的生产模式,而手工业与农业、 畜牧业的分离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 此时的人类已经具备大量生产剩余产品的客观条件, 加之手工业的分离以及农业和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共同推动了物品交换行为的普及并由此催生出了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 而物品的交换又将进一步要求针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确认,即对财产私有制进行确立。当剩余产品及私有制同时在社会占据主流地位时, 将加速推动人类历史上首个阶级社会—— — 奴隶制社会的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 奴隶制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时期,然而,直到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以后,它才从零散现象发展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 私有制及奴隶制这两项新型制度的出现,将引发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 从而产生适合社会生产关系的新的社会组织—— —
“父权家长制” 的出现。所谓“家长制”,是指夹杂在“母权制共产制”与现代的孤立的家庭制度之间的过渡状态。 “家长制”的诞生可以归结为, 由于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明显超过了“母权制共产制”时期的水平,从而使得氏族中的父系大家族能够独立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但与此同时,生产力水平又不足以使得氏族中的个体家庭也同样独立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因此,“家长制”便作为“母权制共产制”与个体家庭制度之间的过渡状态而存在。 而在导致“父权家长制”取代“母权共产制”的内在动力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系经济因素。 当男性进一步掌握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并且大量地占有社会资源之后,原有的母系世代继承制度显然难以满足男性希望其死后的遗产由其直系子女继承的要求, 因为在母系世代继承制度下, 男性的直系子女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只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言:“(男性)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 这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定基础。 ”综合而言,由于经济原因,父系世系继承制度取代了母系社会阶段原有的母系世系继承制度,从而使“父权制”最终取代“母权制”;同样由于经济原因, 父系大家族从氏族中独立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从而使“家长制”取代“氏族制”,上述的两种情况结合,最终形成了“父权家长制”。与此同时,“父权家长制”作为“私有制”及“奴隶制”交织融合而产生的结果,在具体的制度表现方面,前者必然会体现出后两者的显著特性,例如,在“父权家长制”的家族中,妻子、子女以及奴隶都被视作男性家长的私有财产,
男性家长对他们掌握着生杀大权。“父权家长制”的诞生,不仅是男性已经掌握了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的标志, 更是男性针对妇女施行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而且,“(当)这种独裁……(由于)对偶婚制向专偶婚制(即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被永久化了”。 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对偶婚制”虽然能够为男性辨别自己的血缘后代提供一定的条件,但是由于“对偶婚制”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由于氏族之间婚姻禁忌的增多而导致的客观上仅有一对夫妻能够成婚的“伙婚制”,这将导致婚姻制度的松散性及非排他性, 同时也意味着妇女生育的后代难以完全满足“父权家长制”家族中男性“把财富传给(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子女”的血统要求。 “一夫一妻制”正是基于“父权家长制”下的父系世系继承制度的需求而产生的,“一夫一妻制”与“对偶婚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稳固性和完全的排他性,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妇女所生育的子女血统的纯正。值得注意的是,“一夫一妻制”所要求完全的排他性仅仅只是为了限制女性的自由, 对于男性而言完全是另一回事, 尤其是当它与“奴隶制” 相结合的时候—— — “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并存, 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 为了满足男性的财产继承需求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既是男性针对女性永久化地展开独裁统治的标志,同时也是“父权制”永久化地取代“母权制”的标志。
在“父权家长制”的统治下,女性沦为了男性的附庸和私有财产,而“一夫一妻制”的诞生更是进一步将原本世代归属于女性且由女性
全权把控的赋予子女后代以母系氏族成员身份标识的权利,即“冠姓权”,被男性所彻底占有。 “冠姓权”作为“母权制”的失败以及女性在“父权家长制”下所受压迫的具象化,虽然远古的“家长制”早已经被现代的“家庭制”所取代,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财产的进一步向男性靠拢,“父权制”不仅没有随之消亡,反而变得更为稳固了,而且外延也变得更为广阔了。例如,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我国大陆地区以及现在的许多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地区, 女性婚后依照习惯甚至依照法律, 应当以丈夫的姓氏代替自己原有的姓氏,即“冠夫姓”。
二、“冠姓权”的现状问题
( 一) 女权运动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使冠父姓不再成为必然 女权运动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后来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逐渐波及亚洲国家。女权运动者的初衷是:自然、法律和造物者对人都是公平的,无论是男还是女。妇女在生活、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上具有和男子相同的权利。女性追求受到和男子同等的对待,不管是社会地位,还是家庭中的身份、角色;女性不再是男性的附属者和屈从者,她们开始认识到自身存在感的重要性。在家庭生活中,女性追求和男性同等的话语权、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权和对子女平等的监护权,女性在家庭中的存在感越来越强烈。反映在姓氏问题上,不仅是女性得以保留其婚前姓氏,而且在子女姓氏问题上,冠父姓也不再成为必然。传统的婚生子女姓氏往往冠以父姓,违反了日益强烈的男女平等原则。社会的发展和男女平等观念的推崇,使我国传统的子女随父姓的伦理
规则受到挑战。我国现行《婚姻法》也将旧《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更改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以期更好地体现对监护权平等原则以及女性社会地位的尊重。
(二) 独生子女的增多使得姓氏的家族意味在提升
我国自 1982 年将计划生育写入《宪法》,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子女的冠姓问题所带来的矛盾凸显出来。现实生活中争抢“姓氏”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诱发不安定的因素。姓氏矛盾不仅存在于父母双方,而且往往扩张至双方的家庭甚至至亲族人,“一姓之差”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也偶有发生。
(三) 现有法律只是选择性指导,并未明确选择异议时的处理方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样的法律规定已经尽其所能地避免了性别上的差异,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法律观念,但是这样一个选择性的指导,传达的信息只是在姓氏问题上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间进行选择,却没有更进一步地解决问题,在赋予选择的同时,没有明确选择异议时的处理方案,这也是现今大量姓氏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结语
综合而言,妇女地位在母系氏族社会由生向亡、由盛至衰的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变化, 非常适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和讨论。 当人类社会处于实行“原始共产制”的最初社会形态时,妇女享有平等且自由的地位, 加之当时的社会承认妇女所参与
的社会生产以外的家庭劳动的价值,因而妇女甚至享有他人的尊敬; 而当人类社会发展出现私有制并由此而进入第二大社会形态之后, 奴隶制的确立引发了“父权家长制”的出现,并由此使得女性同时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迫, 最终被迫沦为男性的附庸。因此,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妇女地位演变史的研究工作, 其核心内容就在于辨明私有制和“父权家长制”针对妇女所实施的压迫。 与此同时,“冠姓权”在妇女地位演变的过程中也蕴含着重大的意义。 当妇女享有平等、自由,乃至受人尊重的地位时,归属于女性的“冠姓权”是用以象征女性崇高地位的标志;而当妇女受到男性的独裁,从而沦为了男性的附庸、奴隶和剥削对象时,被男性剥夺了的“冠姓权”是用以象征女性的受压迫地位以及男性的永久化独裁的最佳具象。
基于分析的结果, 本文尝试提出两个有助于改善妇女地位的建议:其一,坚定不移地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以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地位。社会贫富差距的产生、 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形成以及妇女丧失平等自由地位的伊始均可归结于私有制的出现,而新中国自建立以来便始终致力于改造私有制经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并最终达到消除贫富差距、 改造剥削阶级和解放妇女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理想。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由此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地位,不仅是我国我党的初心, 更是妇女解放运动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其二,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父权制”统治,废除一切压迫、歧视女性的传统糟粕。 “父权制”与“家长制”
的结合既是男子针对妇女展开独裁的第一步, 也是强迫妇女承受社会和家庭双重压迫的制度性工具,即使“家长制”早已不复存在,但是“父权制”却仍然紧勒住妇女的喉咙,且在表现上变得越来越隐蔽。 以往“父权制”将妇女视为私有财产的做法, 在今天已经被各种各样专门用以压迫和歧视女性的且被粉饰为风俗或习惯的传统观念所取代。例如:丈夫由于所谓的传统思想或习惯而固定享有子女的“冠姓权”,乃至享有妻子的“冠夫姓权”,或者妇女天生适合从事家务工作而不适合从事社会工作等等,一切以遵循传统之虚而行“父权制”统治之实的观念,都应被一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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