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
2006-11-01发布实施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前言
1.1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所用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及拆除,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对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管理工作;
2.2 专业工地负责脚手架的搭拆工作,使用单位负责脚手架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2.3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检查各专业工地脚手架在搭设及使用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及时纠正。 3 内容
3.1大型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由单位工程技术员编写施工方案,由工程部、安全部会签,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2 对高层(H>20m)特殊脚手架必须出具施工图和计算书,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工程部组织实施,安全部监督检查。
3.3 施工前由单位工程技术员向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3.4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持有 “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严禁从事此项工作。
3.5 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给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使用。
3.6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新、旧钢管的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外形不应有裂缝、变形、弯曲、锈蚀严重等。
3.7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8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且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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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3.9 脚手架的验收
3.9.1 高度在8M以下的脚手架,如搭设单位自己使用,由本单位安监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非本单位使用,则需使用单位和搭设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应在整改完毕后进行移交使用。
3.9.2 高度在20M以下的脚手架,经专业工地安全员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9.3 高度超过20m以上的大型、复杂脚手架和挑、吊架等,由安全部组织工程部、专业化公司安全员、技术员随工程分段检查、验收,必要的应进行负荷试验。验收合格后,填发脚手架验收合格证准予使用。
3.9.4 作为支撑摸板或作为承重的脚手架,除“3.9.3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外还应有质量部专工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10 脚手架的管理和使用 3.10.1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
3.10.2 脚手架应由搭设单位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在大风、暴雨后应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每次检查整改要做好记录。 3.10.3 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由搭设班组进行检查,并须按本规定“3.9.2条”重新进行验收。
3.10.4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3.10.5 施工期间严禁随意拆除交叉支撑、连墙件、加固杆件及防护栏杆等,如必须拆除时,必须经技术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 3.11 脚手架搭设要求
3.11.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应做到坚实、平整,并排水畅通、不积水。 3.11.2 脚手架严禁将不同规格的钢管、扣件混合使用。
3.11.3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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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11.5 对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11.6 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接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度与60度之间,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
3.11.7 脚手架的通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档脚板或挂安全平网,栏杆高度应为1.2米,档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11.8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脚手板长度小于两米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支撑,两端固定牢靠,严防倾翻,脚手板两端探头不应大于200MM,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 3.12 脚手架拆除要求
3.12.1 脚手架拆除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2.2 拆除前应全面清理脚手架上的杂物及废料,防止落物伤人。
3.12.3 脚手架拆除应按拆除顺序进行,中途换人时必须交接清楚,当天拆不完的脚手架必须采取措施,不得留有隐患。
3.12.4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3.12.5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方可继续拆除。
3.12.6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拆下的材料严禁向下抛掷,管件应一端对齐,码放整齐。
3.12.7 拆除部分脚手架构件(受力拉杆、拉结点、脚手架中开门洞),由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脚手架加固措施,经项目部工程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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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3.12.8 脚手架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主要部件的安全管理 :
3.12.8.1 脚手架整体拆除应由单位技术员提出申请,经工程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3.12.8.2 拆除脚手架部分主要构件时应由施工班组长提出申请,经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核查、确定拆除范围和数量,编制脚手架加固措施后,由专业化公司安全员批准后方可实施。 4 相关文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CJ130-200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 《碳素结构钢》(GB/T700)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5 记录
《脚手架搭设和使用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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