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 实 训 日
实验、实训室 实 验 员
系主任 学年 学期
实志
填 写 说 明
1. 实验实训日志由指导教师负责填写,由管理人员保管; 2. 实验、实训室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全称填写; 3. 表格内每一项内容均应如实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 表格每一行按2个学时的内容填写;
5. 课程名称及实验、实训项目名称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名称规范填写;
6. 设备完好情况及损坏原因填写本次任务所有的设备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则写明情况,并由管理员填写报修单及时上报;
7. 消耗品一栏是实验(实训)室申报耗材的重要依据,要如实填写; 8. 每学期期中、期末各上报教务处一次,阅后返回实验实训室保管。
教序学号 周 日期 班级 学时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课程名实验、实训 称 项目名称 仪器消耗指名称品 导 及编及数教号 量 师 学习 委员 1 2 3 4 5 6 7 8 设备完好情况 及损坏原因
实验实训室管理条例
实验实训室和计算机机房是教学、科研、实训的重要基地,为最大效率的发挥其使用功效,延长使用寿命,同时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师、学生能在干净、整洁的环境中工作、学习,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管理制度要求各位教师、学生认真遵照执行。
第2条 教学计划内的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制订实训授课计划交教务处备
案。
第3条 非教学计划内的教师和学生或校内其他人员要求参加实训,必须事先填写实验实训申请表,经
领导批准后,由实训室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第4条 实训室内必须保持安静、清洁、严禁嬉闹。 第5条 外来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训室。 第6条 实训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7条 对违反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职责
第8条 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操练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
的业务水平,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9条 每次实训课开始前,管理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实训课前的准备工作。 第10条 实验实训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门窗。
第11条 未经系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接纳他人进入实训室,实训室钥匙由管理员专管,不得转交他人。 第12条 在教学的系(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训指导工作。 第13条 建立健全设备、仪器、低值易耗品的帐册及固定资产卡片,负责本室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的领
取、验收、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一致;严格出入手续,新购进物资应先登记入帐后领取,并填写好领用单。实训室物资及实训资料须严格保管,原则上不准外借,因公需要借用,必须经领导批准,并要规定其按时归还。
第14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由专人采购和管理,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
使用和采购实验实训用剧毒品须经批准,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使用剩余部分要及时归还仓库,并妥善处理好废物。
第15条 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所开实验实训项目可能出
现的安全事故和处理办法。
第16条 大型、贵重、精密、危险性仪器设备必须订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公布于众,使用者必须经专职
管理人员同意后才得使用,使用要有严格记录。
第17条 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
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第18条 随时搞好所有仪器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并能排除仪器设备一般性故障,使仪器设备完好率
高于90%。
第19条 负责本实训室有关工作的记载,做好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20条 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并督促学生搞好卫生,保持实训室的整齐、干净;严格执行实训室的各项规
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注意检查实训室的工作环境(温、湿度),实训过程中,随时观察实训室设备运转情况,遇电压不稳等特殊情况,应果断采取措施,不得强行开机。
第21条 协助指导本专业的各项实验工作,制定实验规划,设计实验方案,写出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
论文;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实验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书。
第22条 充分利用教学仪器设备,在完成日常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第二课堂活
动。
第23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职责
第24条 严格遵守学院教务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25条 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日志》。对初次进行实训的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安全等各项教育。 第26条 负责做好与实验实训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编写实训教案和指导书。
第27条 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组织实训教学,做到态度端正,精心指导,严格规程操作,认
真批改实训报告,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28条 按人才培养方案排定的课程,明确实训内容,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及时解答学生疑问。需
更改课程的,提前与教务处联系。
第29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第30条 与实验管理员共同负责提出材料的采购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第31条 实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室。
第32条 督促学生严格遵守相关守则,及时纠正学生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33条 实训课结束后,提醒学生按规定程序关闭仪器、设备,桌椅、实训器材复位,并组织学生做实
训室卫生工作,同时检查、收缴实训报告单,待全体学生、学员离开实训室后,指导教师方可离岗。
第34条 因课程需要使用特殊设备或软件,应与实训室管理人员事先协商。
第35条 实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实训室管理员通报,并填写在《实验实训日志》
上,任何人不准私自拆卸实训仪器、设备和对其故障进行处理。
第36条 协助做好实训室的筹建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37条 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第四章 学生实验实训考勤制度
第38条 实训同学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39条 专人负责,每天考勤,及时向指导老师汇报。
第40条 实训中一般不批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一天以内由实训指导老师批准,三天以内由
系主任审批,由实训指导老师签具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41条 需请病假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三天时要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42条 无故旷实训三天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43条 实训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天数者不予评定成绩,不交实训报告者,不得参加考试,其成绩按不及
格处理。
第44条 实训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没有补考机会,按结业处理。
第45条 因请假耽误的训练内容或项目,应在适当时间补充完成,达到实训规定要求。 第46条 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实训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为了保证实训质量,确保实训人员的安全和防止实训仪器设备的损坏,学生在进入实训室时,
必须严格遵守本守则的以下规定。
第47条 学生应该对要进行的实训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步骤与方法、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
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认真预习。
第48条 实训前,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实训指导书(教科书)中与本次实训有关的理论内容。
第49条 学生应按时进出实训室,不迟到,不早退,对无故不参加实训者按零分计。要服从指导教师的
安排和指导,否则指导教师有权提出批评、警告直至停止其实训,对被停止实训的学生,本次实训成绩按零分计。
第50条 爱护实训用仪器设备,实训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实训室安全规则”及有关的操作规程,以确
保人身安全和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并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第51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实训准备工作。在启动设备之前,需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
第52条 实训时,要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训数据和结果。在室内要保持安静,
不得窜组、谈笑喧哗。不得动用与本次实训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不允许做与实训无关的其它事情。
第53条 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
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第54条 实训结束后,应将所用实训设备、工具和场地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清扫,恢复到原来状态,经指
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训室。
第55条 实训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
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
第56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训室做自行设计的实训时,应事先和有关实训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训目的、
内容和所需实训仪器,经同意后,在实训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57条 学生因某项实训不合格需重做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做实训而要补做者,必须交纳实训仪器设备
折旧费、实训器材和水电消耗费。
第58条 实训后,要认真填写实训报告,字迹要工整,不得相互抄袭,并按规定时间将实训报告交给实
训教师批阅。不按时交实训报告或实训报告填写不认真的,本次实训成绩将酌情扣分;若发现雷同的实训报告或不交者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59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全程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是
实验实训过程中的安全员,对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特别是实验实训本身的安全工作。实验实训室安全员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
第60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实验实训指
导教师必须熟悉所开实验实训项目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处理办法。
第61条 大型、贵重、精密、危险性仪器设备必须订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公布于众,使用者必须经专职
管理人员同意后才得使用。使用要有严格记录。
第62条 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实验实训室主任许可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63条 参加实验实训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在指定工位上作业,必须在教师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
规程进行,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性项目要在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第64条 未经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许可,学生不得动用与本次实验实训无关的和本工位以外的其它仪
器设备,严禁私插各类移动存储装置,严禁私拆实验实训室内各类教学设施、配件,私拆或偷窃配件者一经查出,将按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学生处或保卫处处理。
第65条 仪器设备有故障,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注意保护现
场,同时上报设备处,事后查清原因,并写出故事分析与处理报告。
第66条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
第67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和管理,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
识。使用和采购实验实训用剧毒品须经批准,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使用剩余部分要及时归还仓库,并妥善处理好废物。
第68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合理存放和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和高压容器,严禁违章操作。
第69条 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
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第70条 实验实训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第71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工作不负责任或强令他人冒险操作,以致造成事故、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器
材设备的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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