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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来源:东饰资讯网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学院:体育学院 班级:体育教育131班 姓名:马卫婷 学号:13251105

摘要:我国在西周时期形成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礼记》中有:“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把婚姻作为家庭间的事,主要起到调节家族关系,对于嫁娶双方的感情基本忽略。本文就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提出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

一、 基本原则

(一) 一夫一妻制。

随着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妻是指嫡妻只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所推崇的嫡庶之别。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延续,保证整个宗法等级制度的规整,但在中国古代还存在多妾的习俗,妻妾在家庭中的尊卑地位不同,所以说,一夫一妻制在中国古代确切的说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使继承人的存在没法完全保证,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事”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至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 同姓不婚。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附近厚别”的道理。即家族

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所以要异姓通婚,使后代得以长远繁衍,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古代婚姻所提倡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在《诗经》中就有反映,“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婚事的成立只需男女双方家长同意,经过一定的仪式即可。社会和法律也维护直系亲属的权威,不容许子女反抗,即便子女已经成人。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二、 婚姻的缔结与解除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程序十分繁琐。正式的程序主要包括“六礼”、七出、义绝、和离。

(一)“六礼”

“六礼”形成于西周,延续到清末。其内容是: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并向宗庙占卜,问凶吉;纳吉,即占卜吉祥后就确定婚姻;纳征,男方请媒人给女方家送聘礼;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男方去女方家迎接女子。随着历史的演进,“六礼”的一些环节在不同时期可能有所变化,即使在同一时期,也会有所出入,但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都离不开六礼的规范。

(二)七出、义绝和离

第一、七出:妻子如果出现以下七种情形,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丈夫有权单方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

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理由是违背道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从根本上威胁到了氏族宗法关系的存在。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扰乱氏族内部亲缘关系,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扰乱家庭内部和谐,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能一起参与祭祀活动。按中国的传统文化,祭祀先祖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十分重要,妻有恶疾被认为会影响祭祀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夫家的昌盛。所以把恶疾规定为一项重要的离婚原因。

六、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在传统中国家庭中,认为女性如果话太多,

会有失妇德。因此,妻子不应当多表示意见,妻子本身作为一个从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嫌疑。

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不合乎妇德,即不合乎妇人应守的规矩。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第二、义绝

如果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打、谩骂、行凶、伤害、强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这是唐律开始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的制度。由于在家庭中妻子的地位本来就很低,所以,义绝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是一种形式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婚制度,离婚后,妻子由于本身无财产权,所以,这一制度可以看做是对于夫权的全力维护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义绝所指的情况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若不离者《唐律》规定当处徒刑一年。

第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以后各代都有类似规定。古代丈夫虽有权休妻,但妻无七出或义绝,或有七出但有三不去,便不能休妻,否则受刑罚处罚。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这一制度刚好弥补了以上制度的不足,更关注婚姻双方的情感状态。

三、 婚姻中的财产

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始终坚持夫妻共有财产,从礼制上,也不允许婚内夫妻各自拥有财产,但由于妻妾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无独立人格,所以财产属于丈夫或长子支配,。妻子在家庭中的权利仅仅是丈夫交给她的管理家庭事务的责任,没有权利处分家庭财产。妻子不仅对家庭财产没有所有权,而且也没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丈夫财产的是其子嗣。只是在子未成年前,由妻代为管理家庭财产罢了。丈夫去世后,妻子必须选择同宗的人立子嗣,遗产当归嗣子所有,妻子只能得到很小一部分。如果因特殊原因不立嗣,妻子也只能留“养老之资”不能处分遗产。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妻子拥有财产的规定是多么苛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

因此,在这样的婚姻宗旨和背景下,产生了一系列以丈夫为尊,妻子为卑的婚姻登记和财产制度。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森严的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岂之:《中华人文精神》。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2]陈国庆:《中华儒家精神》。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3]韦苇:《走向富强的千年追求》。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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