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一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二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三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四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五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六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七 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八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九 10、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十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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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1 项目完工情况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及联合试运转 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及瓦2 相关证照 斯检查员、安全员、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或绞车工、井下电工、安全监测操作工、采煤机司机、瓦斯抽放工、防突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且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3 工程质量认证 4 瓦斯等级、煤尘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爆炸性和自然炸性和自然倾向性做出鉴定。 倾向性鉴定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主要设备检测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检验 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 5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1 项目名称 开拓 验收依据和要求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漏水不得含砂。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2 采区巷道布置 3 安全出口 4 三量 5 6 7 立井漏水量 主要巷道断面 8 煤仓、溜煤(矸)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眼 矸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地点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作业规程 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依据和要求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支护 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0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回采工作面 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井下爆炸材料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库及爆破器材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7.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矿图 有反映验收时矿井实际情况的各类图纸。 项目名称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9 10 11 12 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三、矿井通风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通风系统 验收依据和要求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能力必须符风系统及阻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1.1 通力测定 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1.2 测风制度 有测风记录。 矿井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类巷道1.3 风量和风速 和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1.4 采掘条件 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 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2.1 性能鉴定 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2.2 反风 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2.3 风机房 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外部漏风措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3 防施 (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4 通风设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5 测风站 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6 其它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1 1.1 项目名称 瓦斯管理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检查制度 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各种气体检测仪器数量、检定和定期校验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各种气体检测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仪器、携带便携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式检测仪人员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设检查次数 甲烷传感器。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瓦斯等有害气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体浓度 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1.2 1.3 1.4 1.5 1.6 防爆隔爆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2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编制有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1 基本要求 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4.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它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矿井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2.2 自救器 2.3 防突机构和仪器设备 2.4 瓦斯地质图 2.5 开采保护层 2.6 安全防护设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开采保护层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号 3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3.1 基本要求 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管路敷设及附属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AQ1055-2008第4.4.3.23.2 装置 条规定。 3.3 抽采钻孔封孔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 物和有明火。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能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3.4 泵站 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以及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 施及监控装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5 抽采管路选型 4 其它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五、粉尘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项目名称 基本要求 煤层注水 粉尘测定 隔爆设施 验收依据和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并按规定开展测尘工作。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煤机喷雾装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置 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掘进机喷雾装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置 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必须安装喷液压支架和破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碎机喷雾装置 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其它喷雾装置 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其它 6 7 8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六、防灭火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1 项目名称 防灭火系统 验收依据和要求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监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架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2 预测预报 3 防火门 4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5 6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机电硐室防火 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其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七、防治水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号 1 防治水系统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1.1 排水设施 试验。 1.2 防水煤柱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了相关图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 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1.3 基本要求 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必 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3.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建设阶段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 质、水文地质补勘报告。 矿区内容易积水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2 地表水防治 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疏水带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疏水降压和疏干开采,编制3 疏水降压 了防治水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实施。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4 带压开采 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具备带压开采条件的煤层,编制了开采区域防范底板含水层出(突)水安全技术措施。 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按规定经验收合5 防水闸门(强 排系统) 格。 设计有注浆系统的矿井,注浆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并验收6 注浆系统 合格。 受顶(底)板水、老空水、岩溶水及断层、陷落柱导水等水害威胁的采掘7 防治水措施 区域,采掘过封闭不良钻孔,按规程与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了针对性安 全措施。 8 其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和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7.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2 防雷及照明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3.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直接头。 4 5 井下电气设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备 电气保护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供配电系统 3 井下电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井下电气保护接6 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6.1 基本要求 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 护接地。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6.2 接地电阻 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 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总接地网和主接6.3 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 地极 2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6.4 局部接地极 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2.其它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6.5 局部通风机供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6.5 局部通风机供电 7 井下照明、通信和信号 井下照明安装AQ1055—20084.8.10.1条规定。 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7.1 井下照明 7.2 信号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8 矿灯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9 通信 10 其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匣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3.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2 立井井筒装备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应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2.1 井口安全设施 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2 防撞托罐装置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它用。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提升装置 提升容器的罐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2.3 耳与罐道的间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隙 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立井提升容器2.4 符合AQ1055—2008表6规定。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安全间隙 小于AQ1055—2008表6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3 4 主要安全件 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安全制动性能 应符合AQ1055—2008第4.9.5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5 钢丝绳及连接4.9.6.1条规定。 装置 提升信号与联锁 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2条规定。 6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7条规定。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8 倾斜井巷的绞车提升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主要井巷带式输送机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取得煤安标志和使用矿用阻燃胶带、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7 防坠器 9 带式输送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0 机车与信号设施 10.1 照明警示 10.2 声光信号 10.3 路标和警标 10.4 制动距离 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受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井下其它辅助运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符合11 输设备 AQ1055—2008第6.9.10条规定。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12 人车 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排出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各部13 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动力装置 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空气压缩系统地面压风机型号和数量、管路敷设情况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14 空气压缩系统 施设计要求。 15 其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安全监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1.系统性能符合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2.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5条规定。 3.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AQ1029—2007第9.1条规定。 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要求。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AQ1029—2007第6条规定。 2.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时,应有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状态时间地点。 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7条规定。 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按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1.一氧化碳、温度、烟雾传感器等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7.1、7.5、7.6条规定。 2.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开采自燃和易自燃厚及特厚煤层应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取得MA标志。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流量、温度、压力、压差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6.15、7.4条的规定。 1.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置。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并符合AQ1029—2007第8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安全监控系统 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区域断电功能 3 4 5 6 7 8 9 火灾监测 瓦斯抽采监测 使用和维护 组织机构,人员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和制度 其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矿山救护队或兼职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建成,按1 救护队 规定配备各类救护装备。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合格。 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2 创伤急救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矿灯、自救器配备数量应满3 个体防护 足全部入井人员需要,备用量符合规定。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 矿用胶鞋和其它特殊防护装置。 4 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5 6 7 7.1 安全培训 定员 六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六大系统”的建设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满足表十的情况下,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外设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并实时监测。 1.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符合相应的标准。 3.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分站,并能满足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要求。 4.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 7.2 人员定位系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离式自救器。 2.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它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并按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应具有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3.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它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4.紧急避险设施的数量、容量、位置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7.3 紧急避险系统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设置满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6.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矿井井下有关巷道和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矿井安全标识,应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不同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避灾路线图。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 7.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它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8.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必须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 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 设置供气阀门。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 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 装供水阀门。 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 形成系统。 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 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1.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2.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 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 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煤矿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安全费、维简费。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用。 备注 7.4 压风自救系统 7.5 供水施救系统 7.6 通信联络系统 8 安全费、维简费,工伤保险 填写说明:1.对验收中未发现问题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栏中具体描述; 3.该矿井不涉及的项目,不在表中列出(删减该项目);
求的内容。4.“其它”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但属该矿井特有安全生产内容或国家新近出台了有关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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