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第6.0.2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
一、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二、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②当单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论。
第6.0.3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二、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
表6.0.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导 线 类 别 损 伤 情 况 处 理 方 法 铝铰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6.0.2条规定,但因以缠绕成修补铝合金绞线 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预绞丝修理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以补修管补修 超过17%时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6.0.2条规定,但因以缠绕或修补钢芯铝合金绞线 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预绞丝修理 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7%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以补修管补修 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时 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20mm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6.0.4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
直线接续管连接:
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五、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6.0.5条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钢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丝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 9 不允许 断1股 断2股 19 断1股 断2股 断3股 第6.0.6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6.0.7条 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不小于95%。 二、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第6.0.8条 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2倍。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第6.0.9条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LJ-25 LJ-35 LJ-50 LJ-70 LJ-95 LJ-120 LJ-150 LJ-185 LGJ-16/3 LGJ-25/4 LGJ-35/6 LGJ-50/8 LGJ-70/10 LGJ-95/20 LGJ-120/20 LGJ-150/20 LGJ-185/25 LGJ-240/30
表6.0.9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mm) D(mm) α1 α2 10.5 28 20 12.5 32 20 14.0 36 25 16.5 40 25 19.5 44 28 23.0 48 32 23.0 48 32 30.0 56 34 33.5 60 35 12.5 28 14 14.5 32 15 17.5 34 42.5 20.5 38 48.5 25.0 46 54.5 29.0 54 61.5 33.0 62 67.5 36.0 64 70 39.0 66 74.5 43.0 62 68.5 α3 34 36 43 45 50 56 56 62 65 28 31 93.5 105.5 123.5 142.5 160.5 166 173.5 161.5 6 6 6 8 8 10 10 10 10 12 14 14 16 16 20 24 24 26 2×14 三、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6.0.9进行。
(Ⅰ)LJ-35铝绞线
(Ⅱ)LGJ-35钢芯铝绞线
(Ⅲ)LGJ-240钢芯铝绞线
图6.0.9 钳压管连接图 1、2、3„„表示压接操作顺序
A-绑线;B-垫片
四、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mm,导线端[头绑线应]保留。 五、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六、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八、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九、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1.0mm;钢芯铝绞线钳接管为±0.5mm。
第6.0.10条 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6.0.11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当采用爆炸压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6.0.12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当采用缠绕方法连接时,连接部分的线股应缠绕良好,不应有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6.0.13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
第6.0.14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在一个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直线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补修管之间、补修管与直线接续管之间及直线接续管(或补修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6.0.15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观测弧垂时应实测导线或避雷线周围空气的温度;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1档。 二、当紧线段在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1档。 三、当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各选择1档。
第6.0.16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紧线弧垂应在挂线后随即检查,弧垂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2.5%,且正误差最大值不应超过500mm。
第6.0.17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宜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
第6.0.18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宜一致,在满足弧垂允许误差规定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200mm。
第6.0.19条 导线或避雷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第6.0.20条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担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6.0.21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0.21的规定。
表6.0.21 绑扎长度值
2导线截面(mm) 绑扎长度(mm) LJ-50、LGJ-50及以下 ≥150 LJ-70 ≥200 第6.0.22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采用悬垂线夹时,绝缘子应垂直地平面。 特殊情况下,其在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倾斜角,不应超过5°。
第6.0.23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防震锤,应与地平面垂直,其安装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30mm。 ]
第6.0.24条 10~35kV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导线及并沟线夹槽内应清除氧化膜,涂电力复合脂。
第6.0.25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二、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0.25的规定。 表6.0.25 绑扎长度值
2导线截面(mm) 绑扎长度(mm) 35及以下 ≥150 50 ≥200 70 ≥250 三、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第6.0.26条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6.0.27条 1~10kV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1kV]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0mm。
第6.0.28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35kV时,不应小于600mm;1~10kV时,不应小于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mm。
第6.0.29条 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架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放中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
二、导线固定应牢固可靠,当采用蝶式绝缘子作耐张且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0.21条的规定。
三、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第6.0.30条 沿墙架设的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持物牢固可靠。
二、接头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三、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设计无要求时,安装在靠墙侧。
第6.0.31条 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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