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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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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接种单位的职责:

1、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2、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4、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7、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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