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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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第四条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第五条 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第三章 谈话(诫勉)的对象
第六条 现职助理主管、主管、中层领导干部; 第七条 在职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章 谈话(诫勉)的程序
第八条 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委的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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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各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五章 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对各部门正职或者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主管纪检监察的公司领导主谈,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其业务主管领导主谈或参与。
第十一条 对各部门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的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二条 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支部书记或部门正职负责人主谈;
第十三条 对在职党员的谈话,由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主谈。
第六章 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 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第十七条 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八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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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章 谈话(诫勉)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经谈话了解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所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违纪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违纪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诬陷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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