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3.释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4. 各部门职责
4.1工程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质量管理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财务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均应有职能部门委托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安监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监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方可开工。
6. 在初设阶段,公司设工程管理部、材料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职业卫生的审核,同时将审核意见向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
7. 在施工阶段,公司安全管理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展进行现场监督。
8.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机构承担。
9.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
11.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2.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3.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任职整理资料并归档。
本制度由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15.附则
15.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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