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项目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项目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安全生产奖励
第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奖励:
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倡导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每季度评选一次,奖励50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2. 安全生产三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每月评选一次,奖励20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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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二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杰出的员工,每季度评选一次,奖励50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4. 安全生产一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每年评选一次,奖励100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奖励:
1. 安全隐患发现奖:对发现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的员工,每次奖励5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故中敢于迎难而上、积极参与抢救工作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奖励:
1. 突发事故英雄奖:对在突发事故中表现英勇的员工,每次奖励500元现金及荣誉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惩罚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惩罚:
1. 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的员工,进行口头警告,督促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多次违规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员工,进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3. 责令停工:对严重违规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员工,进行责令停工处罚,直至问题解决。
4. 经济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项目部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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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串通作案、瞒报事故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处罚:
1. 取消奖励资格: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串通作案、瞒报事故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取消其获得安全生产奖励的资格。
2. 停职检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串通作案、瞒报事故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停职检查,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对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项目部将给予以下处罚:
1. 终止劳动合同:对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项目部将终止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部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罚档案,对奖罚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为今后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奖惩标准和程序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所未解决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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