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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管理制度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见习岗位。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

  见习协议。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

  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

  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见习指导。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见习待遇。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

  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

  工作制度。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领导或指导员工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员工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员工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工具,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指导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故障、异常和突发事件,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4、爱护工具、设备,勤俭节约,做好见习场地和岗位必需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见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公司将根据用工需求正式录用见习学生;或在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指导员工的评定,正式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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