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舱单代理申报服务协议
编号:XIAFD-
本协议就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海关新舱单系统数据申报服务的相关事宜,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服务内容
(一)乙方提供一套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用于代理航空公司航空货运海关新舱单系统舱单数据申报服务。
(二)乙方提供代理数据申报服务,通过系统生成报文信息,这些信息符合甲方自身及海关要求的报文信息格式,乙方同时提供代理数据通信。
(三)在海关允许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方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海关申报服务,代为甲方申报。
(四)乙方代理航空公司海关舱单数据申报的内容有: 代理申报项 发送时限 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进港原始舱单 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主单/分单 4小时以前。 备注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主单 出港装载舱单 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 子数据。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需要对原始舱单的数据源FFM、FWB、FHL负责,确保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方需要按照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时限要求提供新舱单数据申报的相关数据,即进港航班的FFM、FWB、FHL。
3、甲方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在数据内容出现问题时,及时与相关部门(海关、货站、系统公司等)配合协调解决。
4、甲方是原始舱单的数据源提供方,一切因原始舱单数据源错误造成的海关新舱单数据错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在发生因甲方提供的原始舱单数据源错误造成海关新舱单数据错误的情况时,按照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向海关提交舱单变更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可对甲方委托申报数据提供增加、删除、修改等服务,以确保正常的数据申报业务的进行。
2、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海关舱单数据申报,包括相关报文的解析工作,并保证数据的安全与准确性。
3、乙方协助与海关沟通数据申报的流程工作,以保障甲方海关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4、鉴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线路故障、设备故障等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服务收费 (一)收费标准
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海关舱单数据的申报工作,按航空货运主单数量收取舱单数据申报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舱单数据申报服务费(含进港原始舱单每票主单 和出港装载舱单) (二)结算方式
1、收费起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2日。
2、乙方按月结方式收取舱单数据申报服务费。乙方于每月5日前公布甲方上月发生的申报服务费用金额,并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应在当月28日前向乙方结清上述费用。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不作为甲方已支付相关款项的凭证。
3、甲方逾期支付申报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历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个日历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提
¥15.00 单位 收费(元/票) 备注 每月单量超过1000票的,按9.50元/票收取
供代理申报服务,甲方应继续结清未付服务费款项并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
4、甲方联系地址、方式: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5、乙方结算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地址:国际机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纳税编号: 四、履约保证金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日历天内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甲方未能如期缴足履约保证金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服务。
履约保证金汇款银行信息: 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2、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付而未付的费用、违约金等,甲方应在接到扣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额,以维持履约保证金的完整性。若甲方未按时补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立即终止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余额不予退还。
3、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扣除甲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甲方。
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收到甲方履约保障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所有修改、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由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火灾、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
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一方的损失。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订、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附则
(一)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在其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本协议相关技术服务内容的未尽事宜及条款的修改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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