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一、山林地承包期限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林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七十年,期满可以续包。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二、用益物权包括那些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耕地多少年调整一次
耕地三十年调整一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