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产假 期间只发基本 工资 不合理,涉嫌违法。 一、《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 1、参加了 生育保险 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低于 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超过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也要发给员工。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增均值发给(如果是员工,没有 加班费 项)。 二、再根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 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女职工孕期工资应该和正常上班时间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即使是奖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的。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