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妥善保管的原则;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以及特殊保管原则等,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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