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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过了合同内容还有约束性吗

来源:东饰资讯网

合同有效期过了合同内容没有约束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届满自动失效,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制定新合同的除外。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二、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其实就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是终止的。那么导致终止的情形就包括: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包括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等。

三、欠款合同几年失效

欠款合同的失效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失效时间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没有约定时效期间的,合同一直属于有效的合同。只是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将得不到保护。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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