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如果丢失了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在后续办理房产证时进行补办。拆迁补偿协议书有两份,拆迁部门那里有存档,可以复印一份,并加盖其公章,具有合法效力。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补发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具结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提供身份证明,以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分析
丢失了安置协议,可以在后续办理房产证时进行补办。
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部门那里有存档,可以复印一份,请拆迁部门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补发申请证明书;
第二、登报声明、具结书;
第三、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第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协议书丢失了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书是拆迁人与拆迁户就拆迁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书丢失了,拆迁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向拆迁户发出补发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前来补交。
2.如果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交,拆迁人应当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报告,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拆迁人应当保存好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方查阅。
4.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书丢失,拆迁人应当及时与拆迁户协商解决,达成新的补偿协议。
总之,拆迁补偿协议书丢失时,拆迁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人还需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补偿协议书丢失时,可前往拆迁部门补办。需提供补发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具结书、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拆迁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以确保补办顺利。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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