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及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方法。滥伐林木罪的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量巨大者处罚更重。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分主要在于林木的归属,盗伐罪是采伐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而滥伐罪是采伐归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对于林木归属不清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盗伐罪或滥伐罪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
1、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如何区分
1、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2、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1)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
(2)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3、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4、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结语
滥伐林木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数量巨大的情况,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主要在于滥伐是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规定采伐,而盗伐则是未经同意秘密采伐。然而,由于森林法的施行,滥伐林木罪的界限应以林木的归属为标准,即滥伐罪采伐归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罪采伐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在林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应根据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经营管理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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