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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保证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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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为: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如何免除约定责任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主张解除担保责任:

1、主债务履行完毕;

2、保证期间经过;

3、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4、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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