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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需要的手续

来源:东饰资讯网

本文介绍了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文件、条件和具体内容,以及申请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填写申请表,并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遗嘱内容应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所需文件: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 遗嘱草稿;

3. 遗嘱所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二、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拓展延伸

公证遗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认遗嘱人的意愿并确保遗嘱的执行。在申请公证遗嘱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遗嘱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精神状况正常。这是保证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遗嘱人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遗嘱人能够独立表达其意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

此外,遗嘱人需要有明确的遗嘱内容,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财产状况、遗产处理方式等。这些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遗嘱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以便公证处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申请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的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结语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依法将其财产或遗嘱事项通过公证机构予以证明的行为。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提供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遗嘱草稿、遗嘱所涉及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公证书的办理需要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署名。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需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等。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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