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将“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二、淄博市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三、淄博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办理材料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4、原渔业船员证书
5、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6、军队出具的任职鉴定或海事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资历证明
7、毕业证书和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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