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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怎么执行

来源:东饰资讯网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一、附加刑包括哪些内容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具体内容如下: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管制的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管制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某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刑事判决管制的判决如何执行?

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执行到期,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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