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12条,对于乡镇一级政府仍有类似的规定,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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