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有效性与时效、支付凭证和借款事由有关。若超过诉讼时效、缺乏支付凭证或借款事由违法,借条可能失效。在实务中,要注意借条的实际内容,若记载了借款事实、经过和利息,即使抬头为欠条,也应视为借条。借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需注意书写,确保有效性。
法律分析
一、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1、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确实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事由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债主诉讼请求。而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1)欠条写明还款时间。则以还款日期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如果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以欠条落款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即借的时间开始起算。
(3)欠条写明还款时间,但属于分期付款的,则以每一笔款项应还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每一笔分期款项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2、没有资金支付凭证要当心
在债务诉讼中,有时除了提供欠条外,还需要债主提供借贷关系构成的实质性证据,如银行转账小票,收条/收据、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然而,有些债主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又没写收据,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可能造成举证不能,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3、欠条未写明借款事由的当心会失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追讨。因此,有些欠债人故意以赌债来抗辩,企图将合法债务辩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借债。
4、其他违法的欠条。
二、实务中欠条要注意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条”、“欠条”和“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譬如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字据虽然抬头为“欠条”,但实际内容却记载的是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该“欠条”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借条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拥有借条,那么基本上就就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借款的事实,当然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辅助。因此在书写借条和欠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书写,必须是有效力的。
结语
在借条的使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过期无效;其次,要保留资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小票、收条等,以确保提供实质性证据;此外,借条应明确写明借款事由,避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无效;最后,在实务中,要根据借条实际内容确定其性质,并遵守相关规定。因此,在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务必要谨慎并确保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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