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专案组的案件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辖区内影响重大的大案要案,就需要调集专门的精干力量进行侦查破案。
例如某县发生了一起影响重大的杀人案件,就可以调集人员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破案。
二是复杂的系列案件侦破需要成立专案组。例如某县连续发生多起盗窃汽车案件,影响很大,县公安局就可以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一、什么是专案组
专案组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临时抽调不同机构的人员组成的,破案后一般自行解散,各人员返回原单位这样的临时性机构。不知道警察方面是如何翻译这个词的,但在西方警察术语中有一个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即Task Force,指根据某一具体任务而临时组成的专案机构。
二、专案组和普通案子有什么区别?
专案是指专门处理的案件或重要事件。“专”指专门处理,“案”指重要事件。所以一般专案更为严重。专案组最长会在六十天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刑事调查一年后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重新调查案子,并采取侦查手段办理。专案组的案情比较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力大。
三、立案后就一定会成立专案组吗?
不一定,重大疑难复杂且涉及范围广影响力极大的案子可能会形成专案组。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主要是分三个阶段
1、在侦查阶段,由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法定程序展开刑事侦查,其工作的内容有: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调取、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
2、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则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向或不的决定。
3、在审理阶段,则是由依照法定程序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具体庭审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罪名成立的,则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果罪名不成立,则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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