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的主旨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必须遵守分包的条件和基本原则。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只能一次分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工程分包需遵循管理程序,包括总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考虑进度和质量的项目,以及征得业主代表认可。总承包公司需承担法律风险,违约责任取决于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法律分析
一、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的条件有哪些?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工程分包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工程分包要遵照总包承方有关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以加强对分包管理、保证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则行事。
2、工程分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不属于主体工程,总承包方考虑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项目;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格。
3、不属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决定分包和选定分包队伍前也应征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对于总承包公司来讲,把工程发包出去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风险的,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追究分包公司,也可以追究总承包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且,工程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不许分包,总承包公司的分包行为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
结语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根据《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则对建设单位负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得再次分包。工程分包需遵守基本原则,包括遵照总包承方的管理程序,确定分包范围,征得业主代表认可等。总承包公司需注意法律风险,若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建设单位可追究分包公司和总承包公司的违约责任,且分包行为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