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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公转账收款需要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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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对公转账是必须开的,开了其资金流通的透明度将会提高,其中的经济交易也是可以预防、贪污的。

一、开了不给钱怎么办

给对方,购货方不给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

为了更好地防范类似风险,建议:

首先,签署合同的时候要弄清楚,我们付款及开的流程按照真实的情况写清楚,如果是需要先开,一定要写清楚。

其次,如果之前的合同没有约定先开票,但是,实际操作中对方要求的,可以开票的时候让对方写个的收据,写明“已经收到,写明的号码,但是涉及的款未付”,这也是我们的证据了。

再次,在合同中最好约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支付款账户信息,发生争议了,可以查询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二、税务能给别人开吗

税务不能给别人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禁止非法代开。

三、专用章盖错了,可以重新盖正确的吗

专用章盖错了,一般不可以重新盖新的。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号码顺序填开;

(二)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五)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时须加盖专用章。当专用章盖错了,必须作废,重开,然后再加盖正确的印章。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通常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处理。

另外若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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