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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补助金申请成功之后多久到账

来源:东饰资讯网

失业补助金从待遇核发次月起按月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每月25日前发放到账。
失业补助金,是一种比失业保险金低的待遇。主要是面对:
①领取失业金期满,但是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②参保失业人员中,缴费不足一年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劳动者。
③参保失业人员中,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在我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另:按照《关于继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请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2〕14号)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起,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均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延长受理时间,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①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062元/月;②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318.6元/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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