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以下法律风险: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等等。
一、保全保证金申请退款
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向申请退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保证被保全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待案件结束后,退回保证金或者解除担保。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1、根据民诉法规定,如果因为保全错误而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要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你如果没有另行赔偿损失,肯定会以你的保证金赔偿对方,让你提供担保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假如没有保全错误,保证金肯定会全额退还给你,但是你申请财产保全会另外收取一定费用。
2、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以下缴纳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