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实施受贿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并谋取他人利益。
法律分析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拓展延伸
德州受贿罪刑责与刑事构成要件的探讨
德州受贿罪是指在德州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贿,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德州受贿罪的刑事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行为人必须直接或者通过他人行贿、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德州受贿罪的刑责,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刑责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因此,对德州受贿罪的刑责与刑事构成要件的探讨是重要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结语
德州受贿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贿、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成分。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涉及到财物的索取和收受行为。刑事构成要件的探讨对于确定德州受贿罪的刑责至关重要,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我们能够有效打击德州受贿罪,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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