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
(OEM),又指原始设备制造商,现在已被引申为指贴牌生产这种经济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接收委托方(商标权人)的委托,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制造,产品贴附委托方所提供的商标,并将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接受委托的生产方收取加工费用的合作经营生产模式。近年来,这种生产方式在涉外加工贸易中河国内很多企业甚微流行,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由上述可知,贴牌商品是承揽加工带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无论是从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的定义还是从贴牌生产的法律特征来看,贴牌生产都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首先,从商标法的商标使用含义来看,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因与一般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同,它涉及一个流通与交换的领域问题。对使用一词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起字面日常意义的层面,而是要结合其行为目的及其后果来综合理解,例会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意义。
二、贴牌生产的法律特征。
其次,从贴牌生产的法律特征来看,贴牌中的商标使用有别与商标许可使用中的商标使用。贴牌商标作为一中承揽模式,起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定制人对用于贴牌的商标享有权(包括许可使用权);
2、承揽人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
3、加工的贴牌产品应返回给定作人或定做人指定的途径处理;
4、承揽人应在产品上依法表面定制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产地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