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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可以加名字吗

来源:东饰资讯网

拆迁协议添加名字需要视情况而定: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仅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而不能加上无关人员的名字;

2、原则上只能写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如果另一个人与签订协议人属于原拆迁房产的共同拥有人,在办理拆迁房产证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即签订协议人为产权人,另一个人为共同拥有人;

3、拆迁协议上不能增加房产证以外的名字。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依照协议约定履行;

4、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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