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约定交付给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3、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必须终止合同。
2、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转租房屋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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