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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离婚的无性婚姻吗?

来源:东饰资讯网

无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否属于感情破裂需法官自由裁量。取证困难,可考虑医疗记录证明生理缺陷。离婚诉讼需提交合法证据。根据民法典,离婚需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则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恶习、分居满二年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失踪宣告后可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无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无性婚姻”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来说,法官在处理因“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往往会依自由裁量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提交合法的证据。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无性婚姻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然而,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时,会依据自己的判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困难,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取证过程异常艰难。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提交合法的证据。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也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样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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