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应递交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基于授权范围,依法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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