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由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国家统办统包的救济式为主进入了当前“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发展阶段。三种养老模式各有特征,又相互补充,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在各地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
(一)机构养老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机构养老属于长托型养老服务模式。我国养老机构形式多样,包括公办、民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中社会性质养老机构发展迅速,建立了政府监督、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近年来,机构养老不断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力度,提升社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能力。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为机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些地方的养老机构引进了国际先进的服务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和水准。例如广州市老人院推行ISO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机构内外良性互动的养老机构网络治理,实现了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此外,各地正在探索推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鉴定及持证上岗机制。同时,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在养老机构中设置社工岗位,不断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二)社区养老探索全方位、链条式、人性化的服务供给方式
社区养老主要为生活在社区里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与社区日间照料相结合的日托式养老服务。一方面,社区养老满足了需要日间照料老年人的服务要求,有效缓解了家庭在日间无人或无力照顾老人的难题。这种模式可以降低入住养老机构的压力,增加老年人家庭团聚和情感交流的归属感。另一方面,社区养老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9]其配套设施可以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部分城市社区先后建立了星光老年之家,以及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助餐服务、文娱活动等多种项目于一体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人性化的服务。
(三)居家养老精细化、标准化、智能化特征愈发明显
居家养老是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上门服务的养老形式。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相比,居家养老会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与机构养老相比,其具有成本较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近年来,各地社区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陆续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和指引。一些省市按照评估照料等级,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一些地区对需要生活照料的特定老年人群体,依据评估标准提供数额不等的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还与现代技术相结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配备平安钟、安康通等呼叫设备,提供更加智能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搜嫌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者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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