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络赌博犯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服务、资金支付结算、广告投放等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即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上述行为,且具有一定情节,将受到刑法处罚。司法实践中,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即可定罪处罚,与赌客数量、投注次数和资金量无关。
法律分析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络赌博犯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结语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络赌博属于犯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并提供相关服务或帮助的,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涉及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若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或者投放与赌博网站有关的广告达到一定数量,将面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量或数额达到标准的5倍以上将被视为情节严重。行为人若具备明知的情形,即使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也将被认定为明知。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即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与赌客数量、投注次数、资金量无关。对于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使尚未抓获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根据已到案者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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