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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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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导致离婚。承诺书签订即生效,不会导致离婚。

近年来,包括“婚前公证”、“财产协议”等在内的各种“婚姻保证书”出现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数内容为一方如违反双方协议,将受到惩罚;如果离婚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那么,对此应如何看待呢?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张保证书。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后,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保证今后会“痛改前非”,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

这类保证书在现实生活中不算少见,但这种“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采纳?

承诺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民法典》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承诺书,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风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诺或者保证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否定该承诺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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