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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来源:东饰资讯网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规定,具体如下:
1、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存款利息收入;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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