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四)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