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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来源:东饰资讯网

法律主观: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情形: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及时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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