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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要求签认罪认罚书是否会被收监?

来源:东饰资讯网

取保候审后是否被收监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并不适用缓刑,则需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有期徒刑但不致危险、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未结等情形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保证人需符合条件。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被收监,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按照规定是要进行处罚的,在判刑时不能宣告缓刑的话,则就要收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后,签认罪认罚书是否会影响刑事审判结果?

签认罪认罚书在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对刑事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一方面,签认罪认罚书表明被告对所犯罪行有认识和悔过之意,可能被法庭视为一种积极的态度,从而在刑事量刑阶段考虑减轻刑罚。另一方面,签认罪认罚书也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法官和陪审团评估被告的证据之一,对其认罪态度和诚信度进行评判,进而影响审判结果。然而,刑事审判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除了签认罪认罚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辩护意见等因素,最终判决结果由法庭权衡决定。因此,签认罪认罚书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可能对刑事审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后是否会被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判刑时不能宣告缓刑,那么可能会被收监。签认罪认罚书在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对刑事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但刑事审判是综合考量的过程,最终判决结果由法庭权衡决定。因此,签认罪认罚书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可能对刑事审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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