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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