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清偿顺序一般分两种情况讨论:债务人不愿还债和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
2.如果是债务人不愿还债,那么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后可以根据判决书直接申请执行;不存在受偿顺序问题;
3.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别的债权人也就债权起诉,这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4.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申请财产保全而另外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则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5.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对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准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就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优先受偿。另一种做法是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同其他金钱债权人同等看待,一律按债权比例受偿。这种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损害了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6.当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向法院起诉申报债权,判决后会按比例受偿。 现在债务人的偿还行为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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