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违约应根据双方协商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赔偿损失时可要求超额赔偿,债权人拒绝接受履行需赔偿费用,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违约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违约需各自承担责任,对方有过错可减少赔偿额。根据实际违约行为处理,严格依据合同内容,定金和违约金可作为违约责任处理。
法律分析
一、合同定金违约如何计算?
合同定金违约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并根据约定的情况来办理,根据《民法黄》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二、《民法典》对于定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对于合同定金的相关计算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行为来进行处理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可以作为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合同定金违约的计算应根据双方协商并依据约定情况处理,可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受损方可要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债务人可要求赔偿增加的费用。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数额应约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违约方造成损失时,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都违约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违约行为处理合同定金相关计算,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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