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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指定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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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指定处理吗

1、可以指定。

2、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或者上级人民可以指定终审人民以外的人民对申诉进行审查。

3、被指定的人民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

二、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1、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

(1)申诉人就一同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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