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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流程有哪些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一部分: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2)被告的主体证明;3)起诉状;4)医疗病历资料;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9、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二审胜诉的关键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一、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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