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正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1、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公证形式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
4、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
5、登记形式
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哪些原则
1、书面合同原则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标准文本原则
所有合同都应当根据公司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编制,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
3、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须事先签订合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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