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被视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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