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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否可以允许在外执行?

来源:东饰资讯网

《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获得报酬。《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罪犯也由看守所执行。拘役罪犯每月可申请回家一至二日,需经审核和批准,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提前释放罪犯。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拓展延伸

拘役执行方式的法律变革与社会影响

拘役执行方式的法律变革与社会影响是一个涉及刑事执行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于拘役执行方式的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这种变革不仅仅是对于拘役执行地点的选择,更涉及到执行程序、监管机制、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调整。这种法律变革的实施不仅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产生影响,更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将拘役执行方式调整为在外执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增加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度,从而降低再犯率。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监管难题。因此,拘役执行方式的法律变革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人权等多个因素,以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拘役执行方式的法律变革与社会影响是一项重要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对拘役执行方式的规定正不断调整和改革。这种变革不仅涉及地点选择,还涉及执行程序、监管机制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调整。这种法律变革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产生影响,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将拘役执行方式调整为在外执行可能增加社会监督和参与,降低再犯率。然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监管难题也需引起关注。因此,拘役执行方式的法律变革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和人权等多个因素,以实现刑罚效果最大化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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